号: cxs020/2025-00025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12-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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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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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24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单位) 在承建光伏项目中超许可范围和移位建设 行为,于 2025 10 24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47月至20255月期间,在承建太苏石头105MW光伏项目在建设中,在楚雄市苍岭镇竹园、苍岭、石涧、 智明、李家五个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建设的光伏方阵、箱式变压器、集电线路塔基出现移位和超许可范围建设,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5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蓄积2.5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32亩,地类为其他草地,草原类别为热性灌草丛,草地权属为集体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5 11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2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8项“情节严重”擅自改变其他林地 5 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2项“情节经微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481.3元2.7倍的罚款即:19481.3元×2.7倍=52599.5元。

二、非法使用草原: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的罚款。即:0.5元/公斤×78公斤×6倍=234元。两项合计52833.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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