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5-00024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11-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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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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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25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单位) 楚雄市竹园金丰沙石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于 2025 11 3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份在楚雄市苍岭镇竹园酒房山石场(小地名:亮石头)开挖砂石,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37亩,无蓄积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5 11 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2025] 025),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2项规定,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11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0.4罚款,即:所需费用663.3×0.4=265.3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1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