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18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阵列工程建设中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9月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份至2025年7月期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詹家冲村民小组龙爪山,大坝村民小组大坝山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43-46方阵、24-27方阵)光伏阵列工程建设,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核查鉴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4745平方米(折合7.1亩),蓄积1.1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面积23平方米(折合0.03亩)、商品林面积4722平方米(折合7.07亩),林地权属均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阵列使用林草地核查报告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实施方案等证据为证。2025 年9 月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阵列工程建设中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项的规定: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14770元的2.4倍的罚款,即:14770元×2.4倍=35448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