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5-00022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11-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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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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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草罚决2025017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塔基、箱变及进场道路工程建设中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于202593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年5月份至2025年8月期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詹家冲村民小组龙爪山,江家冲村民小组水库右,汪家冲村民小组李季冲,姚家冲村民小组大山大平地,大冲村民小组千弓坝胡椒,老岗冲村民小组外槽子地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塔基、箱变及进场道路工程建设,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垚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核查鉴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4350平方米(折合6.53亩),蓄积1.63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638平方米(折合2.46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318平方米(折合3.48亩),其他林地面积394平方米(折合0.59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面积179平方米(折合0.27亩)、商品林面积4171平方米(折合6.26亩),林地权属均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塔基及箱变使用林草地核查报告据为证2025 9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2025017,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实施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塔基、箱变及进场道路工程建设中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项的规定: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12852元的2.3倍的罚款,即:12852元×2.3倍=29559.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11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