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行为,于 2025年 9 月 2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 2025年9月8日至20日期间,在苍岭镇云甸村委会小云甸村民小组麦地箐山上集体林地内建设苍岭-云甸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桩号AO42-AO76段)施工过程中,未在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范围内开挖林地面积2743平方米,地类:乔木林地面积664平方米,灌木林地面积542平方米,未成林林地面积1537平方米,蓄积量1.6m3;森林类别:公益林地面积2645平方米,商品林地面积98平方米,蓄积量1.6m3,林地权属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5 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11项:情节一般: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整改,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占用面积不足5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限期恢复;
2.并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743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即:2743㎡×9元/㎡=2468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