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5-0002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10-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22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甬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单位) 涉嫌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592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3年以来持续将弃土倾倒至公路下方,造成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村民小组(小地名:老何坟)部分林地毁坏。经委托云南锦木林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核查鉴定:毁坏林地面积3302平方米(折合4.9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云南松,蓄积4.3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及证人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楚雄市甬江建材有限公司在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民小组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等 证据为证 2025 9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 林草罚权告〔2025022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持续将弃土倾倒至公路下方,造成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村民小组(小地名:老何坟)部分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11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7361.6×2=14723.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