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2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的行为,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4月4日在森林防火期,到楚雄市三街镇土墙村委会李家小组房后山,自家坟地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3.479128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行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2025年 10 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2025〕02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版)第77项规定,情节特别严重: 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注:植被已自然恢复);
2.并处3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