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 2025年 8 月 27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征占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5日至31日期间,在东瓜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龙树冲村村民小组老乌闸至老李冲山上、关口村村民小组关口大山山上、鱼坝村村民小组大坝稍山上、苍岭镇智明村委会大西村村民小组房后山山上、李家村委会范家湾村村民小组山上的集体林地范围内实施楚雄市王三冲24MW光伏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塔基基础施工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976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0.893亩,采伐迹地面积0.083亩,蓄积量2.3m3;森林类别:公益林地面积0.124亩,蓄积量0.5m3;商品林地面积0.852亩,蓄积量2.8m3,林地权属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5 年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2 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下,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1月27日前在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976亩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678.5元1倍罚款,即:2678.5元×1倍=2678.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