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至今,在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小寨山石场(小地名:鲍家山)实施楚雄市绿色建材建设生产项目超范围使用林地堆放石料,建生活用房及运输石料便道,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委托云南垚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61亩,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面积3.65亩;商品林面积4.96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6.89亩,其他林地面积1.7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法人委托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于 2025 年 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行处告字【2025】020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本机关认为,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 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7倍罚款;即:10787元×2.7倍=29124.9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