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3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于 2025年 9 月 1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6月间,在楚雄市中山镇哨房村委会田房地村民小组自家院内榕树上用弹弓枪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鸟类4只,拔毛剥皮后存放于家中冰箱内,准备食用。2024年6月28日经云南频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灰树鹊2只、钩嘴鹛1只、山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集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送检材料价值96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2025 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3 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33项 情节轻微: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
2.并处2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