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5-00012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10-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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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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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9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晗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MADA0C3D8K

法定代表人 尹某某 职务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楚雄晗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至2025年期间,楚雄市子午镇挖铜村委会么二组毕驾山,草打拉一组踏簸、依花波、毕架山,法邑村委会小白喇二组界牌、屋后山,杞木村委会雪里光小组花红树箐,罗只碑村委会胡家小组祭天山,袁家村委会鲁家小组牙牙山,鹿宜村委会自家小组自元宝山、羊啃泥,小鹿宜小组破台子,实施罗杞打项目光伏组件搭建及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光伏板和箱变,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勘验鉴定,楚雄晗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4.69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4.31亩,森林类别:商品林 8.24亩、省级公益林面积0.76亩,林木蓄积面积13.5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5 9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项,情节严重: 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5亩以上不足10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作用,维护林地管理秩序,决定对当事人按法定幅度上限予以处罚,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3 倍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1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9亩所需费15314.5元3罚款,即:15314.5元×3=45943.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