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景某某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现住址: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 景某某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回龙光伏电站项目施工中涉嫌违法使用林地进行调查。
经查,2024年5月20日景某某跟贵州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于2024年8月份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坝头小组(小地名:李从荣房后山)、下胡小组(小地名:房后山)回龙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开挖施工道路,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违法使用林地总面积7.84亩,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5 年 9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 016号),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你(景某某)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景某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规定,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9168元×2.5倍=229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