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10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25 年 8月1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6月20日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规划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220KV威楚输变电工程临时便道施工合同》,在甲方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你擅自于2025年8月14日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拦河坝村民小组(小地名:中梁子山)集体林地内修改临时施工便道及堆放施工材料的场地,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李江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0.5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现场指认照片及证人笔录等 证据为证。 2025 年 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行处告字【2025】010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减免清单第3项规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9月1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罚款;即:1430.9元×0.6倍=858.5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