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朱朱砂石有限公司东华镇大通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MA6QG0A7X4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楚雄市朱朱砂石有限公司东华镇大通砂场违法占用林地一案,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份在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下丫利村民小组(大坝湾)开挖砂石,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88亩,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 证据为证。 2025年 5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 0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第8项,情节轻微: 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511.1元×1倍=1511.1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