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核尔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46601436T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在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行为,于2025年5月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楚雄市鹿城镇富民村委会上村一组平地山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农庄项目中,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勘验(检测),毁坏林地面积有297平方米(0.4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林木蓄积2.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2025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0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本机关认为,,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4项情节一般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毁坏林地面积较小,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30.9元1倍罚款,即:1030.9元×1倍=1030.9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