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5-0318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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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行处决字【2024】第A018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云南望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81MA6NITOP8G

经查,云南望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份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委会老岗冲小组(房后山)建设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工程110KV升压站时,超批准范围修便道和工程弃土毁坏了部分林地,2024年5月份被楚雄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调查,2024你11月份收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不以起诉通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公司毁坏林地面积8.1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1.56亩;灌木林地,面积6.5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面积8.07亩,公益林面积0.03亩;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1.9立方米,权属为个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委托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 林权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3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序号第4项,毁坏林地,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本机关决定对云南望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8.1亩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7144.7元2倍的罚款,即;27144.7元×2倍=54289.4元 (大写:伍万肆仟贰佰捌拾玖元肆角零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_楚雄市财政局,账号:_241100000003278001市级_)。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