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 】第A017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061552837F
案件来源:2024年12月20日,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接到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楚市检刑行意[2024]79号检察意见书,作出对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移送我局办理。
2024年12月30日,经批准行政执法三大队到现场调查核实,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在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委会上马房小组(小地名:大山顶 )建设柳树冲光伏项目过程中开挖施工便道,毁坏林地面积约7.1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实施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 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__年_月_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项规定,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5 亩以上不满10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 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决定对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即:所需费用19345.2元×2倍=38690.4元。
合计罚款:38690.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