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1 号
被处罚人姓名: 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在林地上建盖活动板房和开挖施工道路的 行为,于 2025年 1 月 15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承建圣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场地平整施工中,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份在楚雄市苍岭镇黄草村委会红光队村民小组乌龟坝刮风阱林地上建盖活动板房和开挖施工道路合计2.36亩(1575平方米),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 证据为证。 2025年 1 月 2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1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违法情节一般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8项和《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3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10元/m2的1倍罚款,即:10元×1575m2×1倍=1575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