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4-1108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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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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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第A012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昆明国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30933284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xxx

个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查,昆明国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承建的《楚雄市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施工修建水池、泵站、水厂、进厂道路工程过程中,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于2023年6月至今在鹿城镇河前社区大石碑小组林家坡、军屯社区益起坡小组吴家坟,子午镇曙光村委会罗么冲村民小组大屁股山,吕合镇红武村委会红武村民小组青石板、孟家村民小组碗厂,三街镇普噶村委会旧村村民小组旧村,中山镇普掌村委会大平掌村民小组土主树岭岗、蚂蚁村委会大地心村民小组鲁家麻地,大过口乡蚕豆田村委会中排村民小组挂米山,八角镇八角村委会路上村民小组生地头、水井村民小组雕楼窝铺、上村村民小组大团山,新村镇伍街村委会菜家村民小组依务渣上、巨龙村委会七街村民小组七街山头、核桃树村民小组山神后,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地基村民小组下尹家坟、水卷槽村委会水卷槽村民小组干坝下,西舍路镇龙岗村委会路土地村民小组路土地、德波苴村委会大梨树村民小组油石岭岗。修建水池、泵站、水厂、进厂道路占用林地19块经委托昆明驰云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检测,昆明国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造成原生土壤和植被破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322m²(公益林357m²、商品林2965m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地调查报告、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10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的规定,构成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令限期于2025年1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9740元2的罚款9740×2=1948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