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发〔2019〕7号)、《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党办通〔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市林草局)是楚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市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抚育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州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审核、核定、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区划,监督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评估及审核,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管理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区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贯彻国家、省、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产业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草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草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监督森林和草原生态体系建设。
(十)组织、协调、指导市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督促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保险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护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州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草局负责依法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与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楚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水务局、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楚雄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必要时,楚雄市林草局可以提请楚雄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