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0-1106009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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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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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七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九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市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公告、文件、领导讲话、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

(二)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并存档;

(三)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科室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四)直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或相关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发布存档。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信息中的文字内容是否通顺、是否存在错词错字;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发布存档。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