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对推动林草工作的作用,加快我市林草信息化建设步伐,维护政府机关网站形象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及上级部门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是宣传和展示林草工作的窗口,是指导和创新林草工作的平台,是服务广大林农及林草企业的载体。
第三条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建设、管理和使用。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并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市林草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均设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市林草局网站报送信息。
第二章 网站管理权限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市林草局网站管理员可对市林草局网站部分栏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发布在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的一切照片、文章、信息,必须按照《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一律不得在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均不能在网站上发布,否则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追责,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第三章 网站资料信息报送渠道、上传程序
第六条 资料信息报送渠道由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将电子版文档报送到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审核及审查程序进行处理,经批准后发布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
第七条 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上报的信息和其它资料,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上报的信息,在文档末尾应注明撰稿部门及撰稿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上报的信息和资料,应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及时发布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
第四章 网站发布信息审核及更新
第十条 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应积极撰写宣传林草工作的文章,及时梳理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规划,及时报送到局办公室,经审查后,由局办负责发布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
第十一条市林草局网站管理员应每天进行“读网”,确保网站各栏目信息更新及时。
第五章 网站安全维护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网络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第十四条 非市林草局网站管理人员不得登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林草局网站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网站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十五条 市林草局网站技术维护工作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并对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及用户口令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