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文书)号 | 楚市农(种子)罚〔2026〕2号 | 2. 案件名称 | 楚雄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蔬菜种子案 |
3.执法人员 | 张兴、李建洪 |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8月12日 |
5. 违法主体名称 | 楚雄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01XXXXXXXXXX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某 | 8.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15日,楚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植保种业中心移送种子违法线索,2026年5月22日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批准立案。5月25日执法人员到楚雄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该公司包装销售的“金叠玉609”、“春秋霸王608”种子各3袋扫描标签二维码,发现种子标签二维码所含的单元识别代码均不具有唯一性;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包装销售的“松太萝卜”、“太乐201”等药剂处理蔬菜种子,标签用红色字体标注:种子已包衣或药剂拌种,严禁误食,但标签均未按规定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当事人包装销售的上述蔬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该公司是一家持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D证资质的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案件调查时法定代表人杨某称:由于公司对标签二维码所含单元识别代码、药剂处理种子等标签应当标注内容作用认识不到位,再加之蔬菜种子标签标注还处于一个逐步规范发展过程的行业现状,导致当事人主观认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对种子质量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公司所包装销售的“松太萝卜”、“太乐201”、“金叠玉609”、“春秋霸王608”等蔬菜种子上述标签内容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标注。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在调查现场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进行限期进行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扫描种子标签二维码、扫描种子标签二维码后显示的单元识别代码、抽取种子的标签标注药剂处理种子内容说明、图案,证明当事人包装销售的蔬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9.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 | 处罚依据: | 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市财政缴款凭证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指定代办单位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 |||
处罚结果: |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 |||
1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12. 结案时间 |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