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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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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cxs019-/2023-0920004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名
称:
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能否重新申请批准宅基地?
文
号:
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能否重新申请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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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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