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依法执行2018年修正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城市的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