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6-00297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5-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6〕03号
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6〕03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我局于2026327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老岗冲村民小组土地修建柳树冲光伏电站进场道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12开始非法占用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老岗冲村民小组土地修建柳树冲光伏电站进场道路违法占用土地面积645.73平方米其中占用乔木林地454.66平方米,灌木林地190.87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5.73平方米(沥青硬化道路及排水沟645.73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xxx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代理人xx询问笔录14.旁证xxx询问笔录1份,5.授权委托代理人xx身份证复印件16.旁证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7.楚雄市柳树冲光伏项目土地(林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8.现场勘验笔录;9.现场照片;10.云南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柳树冲光伏电站进场道路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1.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xxx的用地规划情况说明:楚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用海示意图、xxx查询2022年度变更数据示意图。

2026424,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603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60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以上1000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规〔202401号)之规定进行处罚。现我局决定对xxx非法占用的645.73平方米土地和新建的645.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5.73平方米土地退还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老岗冲村民小组

2.没收该公司在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老岗冲

村民小组柳树冲光伏电站内新建的645.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沥青硬化道路及排水沟645.73平方米)。

3. 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645.73平方米土地处予罚款人民币64573.00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柒拾叁元整),其中乔木林地454.86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予罚款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45486.00 ,灌木林地190.8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予罚款人民币100 ,罚款人民币1908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执法证号:25090114086

 话:0878-3378301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街道阳光大道275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