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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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存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对城门硐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存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区基础信息;(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的规定。属于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2.采矿权许可证1份;3.公司法人证明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1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照片;8.询问笔录。
2025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25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及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对城门硐矿山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进行改正。
2.对你公司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
(楚雄市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