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开始占用楚雄市东瓜街道XXXXXXXXXX土地453.78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30.01平方米,水田423.77平方米)用于修建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占地主体是XXXXXXXXXXXX,XXXXX是XX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证明了XXXXXXXXXXXXXX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程度。
3.XXXXXXXXXXXXX公司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XXXXXXX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事实。
4.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了XXXXXXXXXXX公司占用土地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镇段官庄箱涵,符合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位置示意图1份,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了XXXXXX公司违法占地面积为453.7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453.78平方米。
2025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XXXXXXXXXXXXX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XXXXXXXX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53.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楚雄市东瓜街道XXXXXXXXXX。
2.没收XXXXXXXXXXXXX公司在楚雄市东瓜街道XXXXXXXXXX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53.7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混凝土滇中引水项目工程XXXXXXXXXX护坡453.78平方米)。
3.对XXXXXXXXXXXXXX公司非法占用的453.7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乔木林地30.0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处以罚款110元,罚款3301.1元,(大写:叁仟叁佰零壹元壹角元整);水田423.7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处以罚款150元,罚款63565.5元。(大写:陆万叁仟伍佰陆拾伍元伍角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66866.1元(大写:陆万陆仟捌佰陆拾陆元壹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5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