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0275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1-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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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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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住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东华镇XXXXXXX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校区项目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开始占用楚雄市XXXX。合计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23亩(1486.67平方米)。其中:占用旱地XXXX亩,占用农村宅基地XXXX亩,果园地XXXX亩,占用乔木林地XXXX亩,占用其他草地XXXX亩,占用农村道路XXXX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合计1440.73平方米。其中:XXXXXXX(砖)28.89平方米、XXXXXXX(砖混)61.57平方米、XXXXXXX(简易)102.26平方米、XXXXXXX(砖混)466.98平方米、XXXXXXX(砖)111.33平方米、XXXXXXX(混凝土)634.71平方米、XXXXXXX(钢)10.06平方米、XXXXXXX(土)24.93平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楚雄彝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关于XXXXXXX历程的情况说明》复印件;4.《楚雄市教育体育局关于XXXXXXX合作办学协议书》复印件;5.《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XXXXXXX的批复》复印件;6.《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XXXXXXX的通知》复印件;7.《楚雄市XXXXXXX关于楚雄市XXXXXXX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8.《楚雄XXXXXXX改建项目合同书》复印件;9.询问笔录;10.现场勘验笔录;11.现场照片;12.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楚雄州XXXXXXX现场勘测技术报告》;

2025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39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3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依照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4亩退还给楚雄市XXXX;1.89亩退还给楚雄市XXXX,合计退还土地2.23亩。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XXXX、XXXX土地上新建的1440.73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XXXXXXX(砖)28.89平方米、XXXXXXX(砖混)61.57平方米、XXXXXXX(简易)102.26平方米、XXXXXXX(砖混)466.98平方米、XXXXXXX(砖)111.33平方米、XXXXXXX(混凝土)634.71平方米、XXXXXXX(钢)10.06平方米、XXXXXXX(土)24.93平方米。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23亩(1486.67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7526.67元(大写:柒仟伍佰贰拾陆元陆角柒分)。其中:旱地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旱地处予XXXX元的罚款,罚款XXXX元;乔木林地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予XXXX元罚款,罚款XXXX元;其他草地XXXX平方米,每平方其他草地地处予XXXX元罚款,罚款XXXX元;宅基地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宅基地处予XXXX元罚款,罚款XXXX元;果园地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果园地处予XXXX元罚款,罚款XXXX元;农村道路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予XXXX元罚款,罚款XXXX元。合计罚款XX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赵紫溢,执法证号:2509011402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