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X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未完成XXXXXXXXXX探最低勘查投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22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6日三个勘查年度期间,未完成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的XXXXXXXXXX探的最低勘查投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察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的规定,属于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照片;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10.关于XXXXXXXXXX探探矿权变更(续期)登记许可延续联勘联审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11.XXXXXXXXXX探查询“三区三线”及耕地示意图。
2025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40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的规定,同时由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1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X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完成XXXXXXXXXX探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