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0260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7-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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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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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石场采矿权人)

联系电话: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42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擅自在楚雄市XXXXXXXXXXX石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3月起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擅自在楚雄市XXXXXXXXXXX石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石场越界开采面积为1791.4㎡(合2.69亩),越界开采砂岩矿资源量为1178.8m³(合3088.5吨),其行为已构成越界采矿的事实。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属于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旁证身份证复印件;5.采矿许可证;6.当事人询问笔录;7.旁证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现场照片;10.《楚雄州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览表》;11.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2.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楚雄市XXXXXX石场越界开采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025年7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30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2024年3月10日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的具体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741.24元(3088.5吨x0.24元/吨=741.24元,0.24为楚雄州矿权出让收益建筑用砂岩市场基准价)。

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金额47152元(1178.8立方米x40元/立方米=47152元,40元/立方米为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4.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金额10%的罚款4715.2元(47152元x10%=4715.2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52608.44元(大写:伍万贰仟陆佰零捌元肆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刘雨佳(执法证号:25090114044)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