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太阳历大道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XXXXXXXXX村民小组土地建设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含XXX、XXX乡村振兴文旅项目)种植养殖基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1月起,擅自占用楚雄市XXXXXXXXX村民小组10.44亩土地建设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含XXX、XXX乡村振兴文旅项目)种植养殖基地(其中占用耕地10.41亩(含永久基本农田6.85亩),未利用地0.03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140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农产品展示交易厅99平方米,青储饲料发酵池250平方米,休闲星空房56平方米,景观栈道1000平方米),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在立案调查期间,由于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和违法图斑整改工作,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并通过整改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周 丽(执法证号:25090114086)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