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XXXX村民小组6号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楚雄市XXXXXXXXXX村民小组XXX开采金矿矿石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3年12月起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在楚雄市XXXXXXXXXX村民小组XXX开采金矿矿石,开采范围面积为259.14平方米,已经开采的金矿矿石总量为0.057万立方米(合0.143万吨),虽未其对外销售矿产品,无违法所得,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你(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采矿询问笔录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无证采矿的事实和非法采矿主体为XXX。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测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XXX非法采矿程度。
3.XXXXXX出具的《云南省楚雄市XXXXXXXX村民小组XXX非法金矿开采点核查报告》1份。证明了XXX非法采矿点位于楚雄XXX金矿采矿权大坎子矿段内,非法开采范围面积为259.14平方米,已经开采的金矿矿石总量为0.057万立方米(合0.143万吨)。
4.XXXXXXX有限公司楚雄XXX金矿《矿山企业生产实际基础资料收集表》1份,2024年1月16日《云南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结果表》1份,证明了XXX非法采矿点金属平均品位量、综合利用率以及金矿基准价来源依据。
2025年3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户)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1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1号)。你(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户)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上述条款,我局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在楚雄市XXXXXXXXXX村民小组XXX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2.赔偿损失人民币15372.34元(0.143万吨x16.2千克/万吨x67.32%x9857元/千克,其中16.2千克/万吨为楚雄XXX金矿金属平均品位量,67.32%为楚雄XXX金矿综合利用率,9857元/千克为2024年1月16日《云南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结果表》金矿基准价);没收你(户)采出的矿产品0.143万吨,因受地理因素及储存的限制,对采出的矿产品做就地填埋处理。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20372.34元(大写:贰万零叁佰柒拾贰元叁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刘雨佳,执法证号:25090114044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