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0154 信息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5-10-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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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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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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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新柳果园土地建盖木材加工生产厂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7开始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新柳果园土地建盖木材加工生产厂房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218.11平方米其中占用农村道路13.28平方米,水田(基本农田)2204.83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18.11平方米(其中简易棚1(钢)6.51平方米、简易棚2(钢)12.37方米、仓库1(钢)11.90平方米、仓库2(钢)11.67平方米、仓库3(钢)143.02平方米、水泥地坪1(硬化)11.42平方米、水泥地坪2(硬化)411.18平方米、水泥地坪3(硬化)88.92平方米、生产厂房(钢)1521.12平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营者XXX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楚雄市东华镇设施农用地选址踏勘表、备案表、申请表复印件5.设施农业农地复印件;6.土地出租合同复印件;7.东华镇设施农用地建盖临时管理用房违法建设拆除保证书复印件;8.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果园承包合同复印件;9.证明复印件;10.证明复印件11.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果园租赁承包协议;12.2023年变更调查叠加分析图、情况说明;13.公司销售XXX询问笔录;14土地出租人XXX询问笔录;15.现场勘验笔录;16.现场照片;17.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ZX2025-01918.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XXXXXXXXXX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情况说明:楚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用海示意图、XXXXXXXX建设项目查询2022年度变更数据示意图。

2025109,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33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非法占用的2218.11平方米土地退还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木梳领小组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218.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简易棚1(钢)6.51平方米、简易棚2(钢)12.37方米、仓库1(钢)11.90平方米、仓库2(钢)11.67平方米、仓库3(钢)143.02平方米、水泥地坪1(硬化)11.42平方米、水泥地坪2(硬化)411.18平方米、水泥地坪3(硬化)88.92平方米、生产厂房(钢)1521.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话:0878-3378301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