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我局于2025年1月2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起占用楚雄市吕合镇回龙村委会回龙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498.56平方米(其中占用乔木林地442.34平方米、河流水面56.22平方米。在违法用地中,违法占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00.83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98.56平方米(其中沉淀池8.27平方米、设备堆放间42.61平方米、危废暂存间11.96平方米、堆料间126.42平方米、钢筋加工棚101.25平方米、水泥地坪208.05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证明违法占地主体是XXX,法定代表人是XXX。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现场情况。
3.XXX涉嫌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事实。
4.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了XXX占用土地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符合楚雄市国土空间规划。
5.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土地生态红线示意图(局部)1份;XXX出具的《滇中引水二期项目工程吕合段思茅里隧洞出口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的具体情况。
2025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20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2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依照上述条款,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98.5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楚雄市吕合镇回龙村委会回龙第四村民小组。
2.没收你公司在楚雄市吕合镇回龙村委会回龙第四村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98.5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沉淀池8.27平方米、设备堆放间42.61平方米、危废暂存间11.96平方米、堆料间126.42平方米、钢筋加工棚101.25平方米、水泥地坪208.05平方米)。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98.56平方米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38586.4元(大写:壹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陆元肆角整,其中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00.8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罚款980元,罚款人民币98813.4元,其余违法占用397.7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罚款100元,罚款人民币3977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周 丽,执法证号:25090114086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