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楚雄市八角镇庄房村委会核桃树小组土地用于建设八角镇农村xxx建设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6日开始非法占用楚雄市八角镇庄房村委会核桃树小组17.41亩(乔木林地:17.34亩、公路用地:0.07亩,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占0.93亩)土地用于建设八角镇农村xxx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328.27平方米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其中焚烧房19.98平方米、1号xxx2263.24平方米、2号xxx485.17平方米、道路156.15平方米、简易房45.73平方米、管理用房94.84平方米、水泥地坪152.39平方米、围墙(461.56米x0.24米)110.77平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2.法人身份证明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八角镇农村xxx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楚市发改批〔2017〕644号)1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审批〔2020〕798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份,7.投资项目信息表1份,8.八角镇农村x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1份,9.八角镇镇级xxx建设征占林地协议,10.八角镇镇级xxx通电建设征占林地协议1份,11.八角镇农村xxx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协议1份,12.庄房村委会核桃树村民小组会议记录1份,13.八角镇庄房村委会一事一议会议记录4份,14.现场勘验笔录1份,15.现场照片1份,16.xxx涉嫌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17,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片1份,18.楚雄市八角镇农村xxx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1份,19.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八角镇农村公益性XX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20.规划情况说明1份。
202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12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违法当事人xxx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说明问题,经过我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刻认识到了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并表示将按要求配合违法案件查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考虑到xxx建设八角镇农村xxx是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市委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xx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党发〔2017〕9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xxx建设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84号)要求而新建的农村xxx建设项目,且该xxx改革项目已获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楚雄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建设,属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所以不再并处罚款。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7.41亩土地和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改正占用0.93亩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41亩土地退还楚雄市八角镇庄房村委会核桃树小组。
3.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楚雄市八角镇庄房村委会核桃树小组土地上新建的3328.27平方米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焚烧房19.98平方米、1号xxx2263.24平方米、2号xxx485.17平方米、道路156.15平方米、简易房45.73平方米、管理用房94.84平方米、水泥地坪152.39平方米、围墙(461.56米x0.24米)110.77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