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中山镇农村XXXXX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开始占用楚雄市中山镇法鲁古村委会炭山村民小组丫口土地用于建盖中山镇农村XXXXX建设项目,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7.31亩,其中乔木林地1.04亩、其他草地16.27亩,不涉及占用耕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506.57平方米,其中XX(混凝土)4064.56平方米,XXXX(砖)16.91平方米,XXXX(砖)27.97平方米,附属用房(砖)104.56平方米,管理用房(砖混)98.73平方米,水泥地坪(砖)1161.86平方米,厕所(砖)31.98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山镇建设乡镇级农村XXXXX的批复》(楚市政复〔2020〕X号)复印件;7.《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山镇农村XXXXX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楚市发改批〔2020〕XXX号)复印件;8.《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审批〔2020〕XXX号)复印件;9.《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书》(云林许延〔2022〕XXX号);10.询问笔录;11.现场勘验笔录;12.现场照片;13.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片;14.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楚雄市中山镇农村XXXXX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5.规划查询情况说明。
2025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1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说明问题,经过我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刻认识到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危害,表示将按要求配合违法案件查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考虑到你单位建设中山镇农村XXXXX是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市委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XXX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党发〔2017〕9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XXXXX建设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84号)要求而新建的农村XXXXX,该项目已获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楚雄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建设,是XX改革项目,且属于XXX建设项目,所以不再并处罚款,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占用的17.31亩土地和新建的5506.5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31亩土地退还给楚雄市中山镇法鲁古村委会炭山村民小组丫口。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中山镇法鲁古村委会炭山村民小组丫口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506.5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XX(混凝土)4064.56平方米,XXXX(砖)16.91平方米,XXXX(砖)27.97平方米,附属用房(砖)104.56平方米,管理用房(砖混)98.73平方米,水泥地坪(砖)1161.86平方米,厕所(砖)31.98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