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单位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母几苴村民小组珀瑶山土地建设大地基乡XXX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母几苴村民小组珀瑶山土地8.60亩(其中:乔木林地8.47亩、农村道路0.13亩)建设大地基乡XXX,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736.54平方米(其中1号XX3596.89平方米、XXX9.77平方米、水泥地坪12.23平方米、管理用房106.86平方米、XX10.7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4.X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表和现状图、5.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6.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地基乡建设乡镇级XXX的批复〔2017〕28号、7.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2017〕418号和〔2021〕20号、8.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20〕974号、9.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10.楚雄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11.现场勘验笔录、12.现场照片、13.询问笔录、14.XXX出具的《XXXXXX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5.楚雄市民政局关于认定保留楚雄市16个乡镇及街道办事处XXX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16.XXX违法用地规划查询。
202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5〕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5〕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60亩(其中:乔木林地8.47亩、农村道路0.13亩)土地退还给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母几苴村民小组。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母几苴村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736.54平方米(其中1号墓穴3596.89平方米、焚烧池9.77平方米、水泥地坪12.23平方米、管理用房106.86平方米、焚烧房10.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