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42300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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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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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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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腊武地水库及附属设施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占用楚雄市树苴乡九街村委会腊武地村小组腊武地箐9.39亩土地建设腊武地水库及附属设施,占地类型为水工建筑用地,工程于2017年3月动工于2021年4月竣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261.10平方米(其中水库坝基5724.79平方米、溢流口(1)158.32平方米,溢流口(2)365.32平方米,水池12.67平方米),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XXXXXXXXX法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

3.笔录:XXXXXXXXX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2024年6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因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前(2021年9月1日),依法适用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39亩土地退还楚雄市树苴乡九街村委会腊武地村小组。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树苴乡九街村委会腊武地村小组腊武地箐土地上新建的6261.1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水库坝基5724.79平方米、溢流口(1)158.32平方米,溢流口(2)365.32平方米,水池12.67平方米)。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9.39亩土地处以罚款,每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处以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3130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159957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