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于2021年1月5日起非法占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海子小组1572.80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0.05平方米、旱地1572.75平方米)土地,建设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各1份,证明违法占地的主体是XXX。
2、物证: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建设程度。
3、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事实。
4、认定结论: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XXX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大地基乡污水处理厂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了XXX违法占地面积为1492.00平方米。
2024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01号)之规定。现我局拟对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X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72.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海子小组。
2.没收XXX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大海子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7.01平方米(其中挡土墙72.59平方米、沉淀池94.42平方米)。
3.对XXX非法占用的1572.8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乔木林地0.0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处以罚款100元,罚款5元;旱地1572.7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处以罚款400元,罚款6291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629105元(大写:陆拾贰万玖仟壹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