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416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10-25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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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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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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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起,在楚雄市子午镇子午村委会跌跤山小组占用集体土地建盖XXX,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1.85亩(1233.33平方米),其中占用水田1.62亩(108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0.23亩(153.33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43.72平方米,其中值班室23.48平方米、观察池4.23平方米、过滤器54.82平方米、监测室49.75平方米、污泥脱水室49.75平方米、污泥储存池21.11平方米、调节水池70.71平方米、配电箱6.25平方米、水泥地坪263.62平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XXX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银行账户信息1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份。

2.物证: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

3.笔录:XXX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XXX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XXX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报告1份。

2023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3〕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3〕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因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前(2021年9月1日),依法适用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X在XXX土地上新建的543.7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值班室23.48平方米、观察池4.23平方米、过滤器54.82平方米、监测室49.75平方米、污泥脱水室49.75平方米、污泥储存池21.11平方米、调节水池70.71平方米、配电箱6.25平方米、水泥地坪263.62平方米)。

2.对XXX非法占用的1.85亩(1233.3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水田1080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0800元;城镇住宅用地153.33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766.65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1566.65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陆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