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5-0321008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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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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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福文化活动场地及附属设施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3日开始占用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小河口居民小组大凹13.08亩土地用于建盖福文化活动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类型为林地,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XXXXXXXXXXXXXXX小组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物证: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

3.笔录:XXXXXXXXXXXXXXX小组长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XXXXXXXXXXX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XXXXXXXXXXXXXXX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XXXXXXXXXXXXXXX出具的《楚雄福塔福火楚雄文旅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

2024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2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7月2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依照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小河口居民小组大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306.0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大门44.51平方米,卫生间68.58平方米,宿舍191.55 平方米,办公室67.45平方米,厨房198.38平方米,简易钢架房2186.78平方米,道路407.2平方米,广场1325.96平方米,水泥地坪815.62平方米)。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3.08亩土地处以行政罚款,每平方米林地处以罚款1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872004.36元(大写:捌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参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