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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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迆周村民小组土地建设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开始占用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迆周村民小组8.15亩土地用于建设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其中占用水田0.70亩、其他林地1.32亩、城镇住宅用地6.09亩、乔木林地0.04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437.24平方米(其中鼓风机(砖混)27.94平方米,出水在线监测房(砖混)39.92平方米,配电室(砖混)15.11平方米,1号氧池(砖混)1704.63平方米,1号混凝沉淀池(砖混)686.15平方米,旋流沉淀池(砖混)79.26,绿化1429.40平方米,沥青路1134.74平方米,水泥路293.30平方米,观察池(砖混)26.79平方米)。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楚雄市晶科能源10GW高效电池片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份,证明违法占地主体是XXXXXXXXXXXXXXX,XXX是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施工照片1份,《楚雄市晶科能源10GW高效电池片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月报》第九期、第十期1份。证明了XXXXXXXXXXXXXXX违法占地建设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进度。
3.XXXXXXXXXXXXXXX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XXXXXXXXXXXXXXX违法占地事实。
4.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了XXXXXXXXXXXXXXX占用土地建设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符合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XXXXXXXXXXXXXXX出具的《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了XXXXXXXXXXXXXXX违法占地面积为8.15亩,建筑面积为5437.24平方米。
2024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33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3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依照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
2.没收你公司在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迆周村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437.2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鼓风机(砖混)27.94平方米,出水在线监测房(砖混)39.92平方米,配电室(砖混)15.11平方米,1号氧池(砖混)1704.63平方米,1号混凝沉淀池686.15平方米,旋流沉淀池(砖混)79.26,绿化1429.40平方米,沥青路1134.74平方米,水泥路293.30平方米,观察池(砖混)26.79平方米)。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8.15亩土地处以罚款,其中0.70亩(466.67平方米)水田按每平方米11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5133.37元;1.32亩(880平方米)其他林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4400元;6.09(406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20300元;0.04亩(26.67平方米)乔木林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133.3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9966.72元(大写:贰万玖仟玖佰陆拾陆元柒角贰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