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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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未完成云南省楚雄市
大地基乡水巷槽铜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勘探最低勘查投入案进行立
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2021年11月
25日至2026年11月25日期间未完成云南省楚雄市
大地基乡水巷槽铜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勘探最低勘查投入,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米公里10000元。”的相关规定,属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2.探矿权许可证;3.公司法人证明;4.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7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01号),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完成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水巷槽铜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勘探最低勘查投入处以30000元的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山达平 执法证号:25090114075
周 丽 执法证号:25090114086
电 话:0878-3159957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三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