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楚雄市树苴乡营盘山村委会小作郎小组4271.1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树苴乡垃圾热解处理站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8日开始非法占用楚雄市树苴乡营盘山村委会小作郎小组4271.10平方米(乔木林地)土地用于建设树苴乡垃圾热解处理站项目。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xxx关于成立乡镇集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作专班组的通知1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楚)〔2024〕259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份。
2.物证: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
3.笔录:xxx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xxx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xxx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xxx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报告1份。
2024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47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4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01号),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71.10平方米土地退还楚雄市树苴乡营盘山村委会小作郎小组。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楚雄市树苴乡营盘山村委会小作郎小组土地上新建的177.8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挡土墙177.82平方米)。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271.10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于每方
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27110元(大写:肆拾贰万柒仟壹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