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26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
住 址:**************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于2022年1月起,在楚雄市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土地建盖吕合镇党员教育实训基地,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0.48亩,其中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构筑物为:管护房(混),凉亭,水泥地坪。具体面积如下:管护房(混):64.48平方米,凉亭:9.4平方米,水泥地坪:245.95平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关于2018-2021年及2022年土地卫片执法用地图斑整改情况说明1份;3.中屯村太乙村烈士陵园国土云调查影像截图;4.询问笔录1份;5.现场勘验笔录1份;6.现场照片;7.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党员教育实训基地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
2024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因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前(2021年9月1日),依法适用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48亩土地;
2.没收楚雄市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在楚雄市吕合镇中屯村委会小组土地上新建的319.8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管护房(混):64.48平方米,凉亭:9.4平方米,水泥地坪:245.95平方米。
3.对吕合镇中屯村委会非法占用的319.83平方米土地处予处罚,旱地319.83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11元的处罚,合计处罚3520元(大写:叁仟伍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