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4-1028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9-20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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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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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楚市自然资决字〔202430

 

当事人(被处罚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大波岩村小组土地修建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3月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大波岩村小组2.058亩(1372平方米)土地修建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其中旱地1.62亩(1082.84平方米),其他林地0.43亩(289.16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372.03平方米,其中设备堆放区984.32平方米,1号沥青油罐19.69平方米,2号沥青油罐180.75平方米,3号沥青油罐63.51平方米,4号沥青油罐40.33平方米,1号简易看护房4.14平方米,2号简易看护房17.63平方米,3号简易看护房17.66平方米,5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6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水罐11平方米,7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楚雄公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分。证明违法占地主体是楚雄公路局,董荣平是楚雄公路局法定代表人。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证明了楚雄公路局违法占地建设程度。

3.楚雄公路局非法占地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楚雄公路局违法占地事实。

4.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了楚雄公路局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大波岩村大组修建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符合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置换协议

5.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1份,云南振翔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楚雄公路分局楚雄公路管理所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了楚雄公路局违法占地面积为2.058亩,建筑占地面积为1372.03平方米。

2024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4〕30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4〕3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依照上述条款,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大波岩村小组。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大波岩村小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72.0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设备堆放区984.32平方米,1号沥青油罐19.69平方米,2号沥青油罐180.75平方米,3号沥青油罐63.51平方米,4号沥青油罐40.33平方米,1号简易看护房4.14平方米,2号简易看护房17.63平方米,3号简易看护房17.66平方米,5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6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水罐11平方米,7号沥青油罐11平方米)。

3.对楚雄公路局非法占用的2.058亩(1372平方米)土地给予处罚。其中旱地1.62亩(1082.84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11元的处罚,罚款:11911.24元,其他林地:0.43亩(289.16)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5元的处罚,罚款:1445.8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3357.04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伍拾柒元零肆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