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2-0831004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4-1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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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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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楚市自然资决字(2022)05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楚雄市白衣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MB1E306183

住所:楚雄市航空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占用土地用于临时施工便道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始占用楚雄市东华镇力峨么村委会大路边村白衣河上土地9.83亩作为白衣河水库项目的临时用地,该用地主要用于临时施工便道,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楚雄市白衣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开工令复印件1份。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占用土地现状示意图1份。

3.笔录:楚雄市白衣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楚雄市遥感影像图(局部)1份。

2022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2〕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2〕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注:因该条款对应的是2004修正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第七十七条与原七十六条释义相同)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楚雄市白衣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63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对楚雄市白衣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临时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636平方米按照21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5919平方米按照6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8870元(大写:肆万捌仟捌佰柒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依法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张云良  胡代云 

电  话:0878-3159957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三楼法规监察科(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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