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楚雄市东华镇上丫利石场
住所: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上丫利石场
采矿权人:代*锡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你石场超越批准范围进行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石场未经许可,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外进行越界开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采矿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
2.物证:现场照片1份。
3.笔录: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越界开采消耗资源量估算报告。
2022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2〕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2〕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并处5千元至6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楚雄市东华镇上丫利石场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对楚雄市东华镇上丫利石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没收金额:1842.52m3×45元/m3=82913.4元;
3.对楚雄市东华镇上丫利石场越界开采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没收和罚款共计处罚金额92913.4元(玖万贰仟玖佰壹拾叁元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张云良 胡代云
电 话:0878-3159957
地 址: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三楼法规监察科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