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楚市自然资决字(2022)02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82490F
住所:楚雄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水泥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凯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对你公司占用楚雄市滇中大商汇三期土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占用楚雄市滇中大商汇三期土地17.02亩(11346.66平方米)用于建盖钢架棚硬化地板作为临时停车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物证:现场照片2份。
3.笔录:询问笔录1份。
4.认定结论:违法用地实地核查信息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楚雄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楚雄市遥感影像图(局部)1份。
2022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2〕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2〕0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注:因该条款对应的是2004修正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第七十七条与原七十六条释义相同)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02亩(11346.66平方米)土地。
2.对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的耕地933.33平方米按照1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10413.33平方米按照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6066.6元(大写:陆万陆仟零陆拾陆元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张云良 胡代云
电 话:0878-3159957
地 址: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三楼法规监察科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9日